1、2024年9月7日,奈某公司向莫某发出《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》,内容包含“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9月9日到期,经公司考量,以及结合您的表现,双方就续签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,本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,特通知如下:
2、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……”。
3、二审认为奈某公司与莫某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,从而认定奈某公司无须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属适用法律错误,本院予以纠正。
4、二审认定奈某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,本院予以纠正。
5、本案诉讼费由莫某承担。
6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7、奈某公司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(3005元/月×3倍×6个月×2倍=108180元)。
8、驳回莫某的其他请求事项。
9、从立法原则来讲,订立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10、关于奈某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。
11、二审诉讼费由奈某公司承担。
12、前述情形,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将员工辞退,则可能构成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”,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,即俗称的“2N”。